2002年4月10日 陕地税函[2001]117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请
示》(市地税字[2002]42号)收悉。经调查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
国
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规定,同意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按定
额向下属企业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20万元(附表略),所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
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所属各企业单位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请你局转知并监督其使用。
此复。
附件:陕西捷瑞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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