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1日 陕财税[2002]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20号文件,同意免征我省境内对森林抚育、
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
农业特产税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
(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
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2米以下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
原木条、松木杆、杂木杆、脚手杆、短原木等);薪材。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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