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2002]9号颁布时间:2002-03-11

     2002年3月11日 陕财税[2002]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20号文件,同意免征我省境内对森林抚育、 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 农业特产税的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 (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按 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2米以下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 原木条、松木杆、杂木杆、脚手杆、短原木等);薪材。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