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2日 陕国税发[2002]5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陕西省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
策,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
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五)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
附件一)。“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
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
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
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
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
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
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
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二、下列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一)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按照现行对黄金生产的有关税收规定对
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
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二)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的产品必须是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
附件一、二中列举的原料和产品,并经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
二、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其废旧沥青混
凝土、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掺兑量占投入全部原
料重量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三条 申请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手续和权限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即征即退)申
请,填写《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资格审批表》(见附件三),并提供以
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发放的《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
(三)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必须提供《资源综合
利用产品掺兑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等重量比例计算表》(见附件四);
掺兑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等重量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某产品当期掺兑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等重量比=∑当期投入的某种废旧沥
青混凝土、煤矸石等重量÷当期投入的全部原料重量×100%
(四)生产经营情况;
(五)财务核算情况;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对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符合免税(或即征即退)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
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免税(或即征即迟)资料于收到企业申请
后10日内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县级国税局凭审批后的《审批表》向企业下达免税(或即征即退)通知,并
办理具体免税(或即征即退)事宜。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依据财政部
(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由县级国税局办理具体即征即退事项。
四、主管国税机关每年应对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的企业
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不符合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规定的,一律层报地市国税局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
第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
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五条 年度终了后,各地市国税局应填写《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
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六条 各地市国税局应对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抽查,每
年抽查面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行为的,要追回已免
(退)的税款,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其他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纤维板 13 栲胶
2 木竹刨花板 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
3 细木工板 14 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
4 木竹片 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板方
5 地板块 材)
6 木旋制品
7 水解酒精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
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
8 糠醛 15 竹皮、叶、根、锯沫及其综
9 饲料酵母 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
灰棒等),冰棍和雪糕棒,
10 针叶饲料 雪糕勺,竹碎料板,压刮板
11 木炭
12 活性炭
附件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四)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六)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七)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八)纤维水泥板;
(九)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十)轻集料混凝土板;
(十一)钢丝网架夹芯板;
(十二)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十三)金属面夹芯板;
(十四)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
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
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
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
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
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
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
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
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
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
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
2000万平方米/年);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
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脂夹芯板和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脂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
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
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
程明年初颁布)。
附件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等比例计算表(略)
附件四: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批表(略)
附件五: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