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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

陕国税流字[2002]001号颁布时间:2002-03-21

     2002年3月21日 陕国税流字[2002]00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省饲料监测所,西安市 饲料监测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 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陕国税发[2001]316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饲 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程序:严格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陕国税发[2001]316号)规定执行。   二、免税产品的检验   1、检验机构:西安市饲料监测所负责西安市城八区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 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免税饲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及抽检工作,全省其余的免税饲料产品 质量检验及抽检工作由陕西省饲料监测所承担。   2、免税产品质量检验实行年度抽检制度,采样方法严格按 GH/T14699.1-1993饲料采样方法执行,否则不予办理免税手续。检 测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检验依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及 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执行。   4、各类产品抽检数量: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分猪、禽、牛羊、水 产及其他共5个系列,每个系列在20个(含20个)以下的,每个系列抽检1个产 品,20个以上的抽检2个产品;复合预混合饲料分微量元素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 微量元素维生素复合预混料及其它复合预混料共4个系列,每个系列产品数量在10 个(含10个)以下的抽检1个产品,10个以上的抽检2个产品;单一大宗饲料和 其他饲料产品原则上每个产品都要抽检。   5、检验项目:   (1)猪禽配合、浓缩饲料:铅、氟、黄曲霉毒素B1、粗蛋白、磷、钙。   (2)牛羊精料补充料:铅、氟、黄曲霉毒素B1、霉菌总数、粗蛋白、粗纤维。   (3)水产及其它配合浓缩饲料:沙门氏菌、粗蛋白、水分、磷、钙、粗脂肪。   (4)微量元素预混料:铅、砷、氟、水分、铜、锌。   (5)维生素预混料:铅、砷、氟、水分、维生素A、维生素E。   (6)微量元素维生素预混料:铅、砷、氟、水分、铜、维生素A。   (7)其它复合预混料:按企业执行标准执行。   (8)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按企业执行标准执行。   三、要求   1、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无营业执照、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标签的将不予检验及 抽检。单一饲料原料(粕类产品除外)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标签和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标签的不予 办理检验抽检手续。   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把质量关,第一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在一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向质检单位提出申请,由质检单位第二次抽检,第二次抽检 不合格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3、质检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防止循私舞弊,不得借抽检免税之机乱收费。利 用工作之便违规操作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4、申报免税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5、负责饲料产品免税检测单位务必在当年11月30日前将免税抽检情况总结 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和陕西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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