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公司所属驻陕三十一家单位上缴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2002]106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陕国税函[2002]106号 西安市、汉中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宝鸡市、榆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国税函[2002]31号)等文件的规定,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公司所 属二十一家驻陕单位(分支机构)2001年度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 3076万元(附表略),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总机构 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