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7日 陕国税发[2002]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手工
版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在申
报纳税时,除提供相应存根联复印件(其余联次复印件无效)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外,还须提供由认证系统出具的
相应的认证清单,否则,该复印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
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类发票的管理,并根据各自纳税人发票使用量等实
际情况,制订简便易行的认证、申报流程,做到既保证每张票都经过认证,又能杜绝
重复认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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