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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2]119号颁布时间:2002-04-29

     2002年4月29日 市国税发[2002]119号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们,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2年4月28日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和应用的规范化管 理,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 及市国税函[2001]75号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和权限   市局及下属各管理局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 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 税务端的技术支持,市局委托指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 务单位)提供企业端的技术服务,以及税务端经市局防伪税控办公室委托授权的部分 技术支持。   二、管理程序和步骤   (一)新户纳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填制《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附件一)、《陕西省企 业开票系统最大限额审批表》(附件二),开票人员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的资质证件 (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科、所;   西安市开票最大限额的审批标准:   (1)货物销售单价超过10万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 5000万元,申请十万元版(单张发票最高开具不含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内) 的,经各基层主管科(所)、局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批准。   (2)货物销售单价超过100万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申请 百万元版(单张发票最高开具不合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经市局签注审 核意见,上报省局批准。   (3)万元版(单张发票最高开具不含税销售额在10万元以内)、千元版的审 批标准,由各局参照以上原则制定并审批。   (4)新认定的商贸企业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且月专用发票发 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   2、国税主管科(所)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附件一、附件二”填写的登记 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科(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科(所)公章上报分 (县)局;   3、分(县)局审核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公章,上报市局 金税工程办公室。   4、市局根据各局上报企业申请的情况,按照全市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向有关局下达“两书、一 表、一通知”: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三);   (2)经市局审批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   (3)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陕西省企业开票系统最大限额审批表》。   (4)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以下简称“两卡”)发行的《通知》 (附件四);   同时由市局防伪税控办公室组织安排培训有关事宜。   5、企业经防伪税控技术培训后,需购买能满足开票系统技术要求的计算机、针 式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并凭上条(2)(3)款资料在指定的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具体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及相关软件等)。   6、在主管国税局办理“两卡”认定登记(初始发行)手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   防伪税控企业在首次领购税控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和购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向购票人签发的领购发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名、加盖 企业公章,注明授权日期及授权期限等内容);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主管国税局发票发售部门经对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 业,复印件留存备案。同时凭已发行的税控IC卡向企业发售电脑版专用发票。   7、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服务单位联系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安装事宜,运行开票系统。   8、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尚未使用完的所有手写版(或未加密的电脑版)专 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二)变更、注销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企业名称、税号、发票领购限量、最大开票限额等)事 项发生变化,应持变更相关资料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变更发行) 手续。审批办理程序与初始发行基本相同。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 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金税卡的收缴程序,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管理程序、权限及专用设备安 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税发[2002]45号)第五条的要求办理。   (三)系统升级   在市局统一部署下,由各局和企业配合服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专用设备损坏   经服务单位技术人员确认属非人为原因造成专用设备损坏的,由服务单位填制 《更换设备确认单》(附件五),加盖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服务单位公章,报市局 审批后由服务单位暂以“替换卡”更换,原卡送修;属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按以上 程序填报批准后,由企业在服务单位重新领购。   (五)丢失、被盗   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同时报主 管国税局。对短期内未侦破的,根据情节在按下列程序处理,报经批准后,重新补办 专用设备发售事宜:   1、企业金税卡丢失、被盗的:   (1)提供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2)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 时间等)的公告;   (3)企业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在主管局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   (4)企业提出完善和落实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整改措施,并作出承诺;   (5)企业填报、主管局签注意见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六);   (6)主管税务机关依其情节、认识的深刻程度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有关 规定(视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进行处理的结果。   (7)由市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经审批后由服务单位向企业重新发售、安装 专用设备。   2、税控IC卡发生丢失、被盗的:   (1)提供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2)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 时间等)的公告;   (3)企业写出书面检查;   (4)企业填报、主管局签注意见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报市局审批 后重新发售。   3、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   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直接查处。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一)防伪税控企业   1、对金税卡、税控IC卡及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和落实安 全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票、卡分开,专柜存放,妥善保管。   2、要指定专职的开票人员进行开票子系统的操作,不得一卡多人使用。   3、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 脑版专用发票。   4、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技术操作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规 范操作程序,逐号连续使用。金税卡中的电子无形发票与开具的纸质有形发票发生 “错号(号码不对应)”、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按误开作废处理,全联次作废重新 开具。   5、按期及时办理抄报税手续。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Dos版本为每月 1-10日内,Windows版本按系统设定日期,一般为每月1日),将抄有上 月份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信息的IC卡、备份数据软盘和销项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抄报税手续。否则,税务机关不但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而且企业本月将 无法开出发票。   6、每月必须使用空白新软盘备份数据进行抄税,防止将带有计算机病毒的磁盘 报送税务机关抄税而造成交叉感染。   7、正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不得在税控开票机上安装非法盗版软件、或 安装与开票系统相冲突的软件,以免影响企业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   8、防伪税控企业在报税期内,如有变更登记、购买发票等业务时,应先抄税, 然后再办理其他业务。   9、在作废税控发票时要事先准确核实,将有待作废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 进行核对,防止将不应作废的正常发票错误作废、而将应作废的发票未在开票系统中 作废,造成开票信息紊乱、错号等现象。   10、认证、报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取得 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按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 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结果为“认证不 符”、“无法认证”、“丢失被盗”的税控票抵扣联均不得抵扣。   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 七)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11、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打印 出清单。   12、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金税卡、税控IC 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13、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的技术维护,必须由市局指定的服务单位进行 处理。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本企业人员)擅自进行处理。   14、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1)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   (2)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二)服务单位   1、服务单位主要具体负责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 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经市局金税办委托授权,并下达《税务端技 术服务授权委托书》(附件八),服务单位方可对税务端各子系统进行一般技术维护, 并据此由市局统一支付劳务费。未经总局审批,任何人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 删除信息。   2、服务单位应参照国税发[1999]22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和市国税发[2002]45号第七条 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和安全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 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九),于 次月10日前报市局防伪税控办公室备案。   3、服务单位在向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将市局防伪税控办公室审批下达、企业 所持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第三联)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其中一张)收缴存档;   4、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 利义务等事项。   5、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 按照市局金税工程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市局备 案。   6、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问题,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 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十)逐级上报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带有普遍性的重大故 障问题及时上报(税务端故障,由税务部门填写上报)。   7、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由市局金税办定期检查,督促其严 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   1、发行岗位   在办理发行时,应交《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第二联)和《增值税防伪税 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联),以及《陕西省企业开票系统最大限额审批表》(一联) 收缴存档,并按本局的发票领购审批手续向企业发售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2、发票发售岗位   在企业领购发票前,应将其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进行核对,确 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 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等发票电子信息登录在税控IC卡内。   3、认证岗位   (1)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 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兰色)戳记;认证不符的, 加盖认证不符(兰色)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红 色)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 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对认证不符合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 用发票,按管理程序文由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2)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 专用发票,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3)应按规定时间将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 机稽核系统。   4、抄报税岗位   (1)应按规定时间将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 机稽核系统。   (2)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 存并打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 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损坏 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 进行补录,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5、技术岗位   (1)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各局技术部门会同 出现技术问题的岗位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十),逐级上报解决。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2)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 施(安装防盗门、夜晚和节假日值班,有条件的可安装报警系统)。发生丢失、被盗 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3)因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国税机关决定。   (4)严禁擅自打开系统数据库修改、删除信息,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   6、各级金税办:   (1)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抄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由主管局金税办组织有关 部门,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2)定期检查系统发行、发票发售、抄报税等有关情况。市局对分(县)局的 检查按季进行;分(县)局对发行部门的检查按月进行核对。   四、其他事项   1、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帐、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2、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3、税务机关。服务单位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市局 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和市局金税办。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 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4、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收缴的 两卡,由各级税务机关逐级登记上交,报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售中销毁。   5、对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端”或“税务端”出现问题,影响到稽核系统数据 库和“五率”考核等有关重大事项,由所属局及时填报《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十 一)逐级上报,提请上级协同解决。 附件目录: 附件一:《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申请书》(统一印制,一式三联)(略) 附件二:《陕西省企业开票系统最大限额审批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略) 附件四:企业“金税卡”、“IC卡”发行的《通知》(略) 附件五:《更换设备确认单》(略) 附件六:《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略) 附件七:《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系统自动生成)(略) 附件八:《税务端技术服务授权委托书》(略) 附件九:《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略) 附件十:《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略) 附件十一:《重大请求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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