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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陕财税[1996]037号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陕财税[1996]03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强,我省有一部分矿产品的 开采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开征资源税的条件已经具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 1996年7月1日起,对钒矿等八种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税目、税额表列如 下: 附件:陕西省增列未列举名称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表   税  目        单位税额 一、其他金属矿原矿 钒  矿           3元/吨 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麦 饭 石          2元/吨 磷 矿 石          1元/吨 方解石、锂辉石        0.6元/吨 砂石(包括建筑用河砂、山砂)  0.6元/立方米 瓦 板 岩          0.5元/立方米 陶瓷粘土(俗称硬坩、软坩)   0.5元/吨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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