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陕财税[1996]037号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陕财税[1996]037号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开发力度的加强,我省有一部分矿产品的
开采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开征资源税的条件已经具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
1996年7月1日起,对钒矿等八种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税目、税额表列如
下:
附件:陕西省增列未列举名称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表
税 目 单位税额
一、其他金属矿原矿
钒 矿 3元/吨
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麦 饭 石 2元/吨
磷 矿 石 1元/吨
方解石、锂辉石 0.6元/吨
砂石(包括建筑用河砂、山砂) 0.6元/立方米
瓦 板 岩 0.5元/立方米
陶瓷粘土(俗称硬坩、软坩) 0.5元/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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