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1日 陕地税发[1998]10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3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
(以下简称福利、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安排,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字[1998]32号通知精神,省局决定下半年全省地税系统对
福利、校办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和《
关于
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标准,
对福利、校办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从1998
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享受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对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不符合规
定标准,但已免征营业税的,要将税款追缴入库,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税务机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次专项检查和
清理整顿工作从8月1日开始9月底结束。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部分地市工作情况
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市局应将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情况10月20日前报告省局。
二、对福利、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具
有免税资格的福利、校办企业,平时应正常计提税金,年度12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企业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年度免税额在5万
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超过5万元(含),由地市税务机关报省局审批。地市税务
机关应汇总年度本地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免税情况,向省局报送《陕西省民政福利企
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和《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我省地税系统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流转税管理工
作(包括资格认定、年度检查,免税审批等)统一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业务部门
负责。
附件:1.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2.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