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14日 陕国税发[1999]331号
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
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目前
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要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须先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初审符合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条件的,由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确实符
合条件的。核发同意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批准文件或税务代理许可证,申请人方可持批
准文件或税务代理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关事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
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取得同意从事税务代理批准文件或税务代理许可证的,各级工
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进行彻底脱钩并
进行改制。在目前脱钩改制阶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
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
(以下简称本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办理。
三、已经进入改制阶段的各税务代理机构(包括新举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尽
快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名称按本通知第四条之规
定办理,即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成应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成应为:行政区划+字号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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