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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331号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陕国税发[1999]331号 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 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目前 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要求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须先向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初审符合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条件的,由陕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确实符 合条件的。核发同意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批准文件或税务代理许可证,申请人方可持批 准文件或税务代理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关事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 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取得同意从事税务代理批准文件或税务代理许可证的,各级工 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进行彻底脱钩并 进行改制。在目前脱钩改制阶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 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 (以下简称本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办理。   三、已经进入改制阶段的各税务代理机构(包括新举办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尽 快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名称按本通知第四条之规 定办理,即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成应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成应为:行政区划+字号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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