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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陕政函[2002]20号颁布时间:2002-02-02

     2002年2月2日 陕政函[2002]20号 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免征次小薪林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陕财字[2001]36号) 收悉。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并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200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从2002年1月1日起至 2005年12月31日止,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包括小径村、薪材、次加工材) 的企业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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