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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4]42号颁布时间:2004-04-05

     2004年4月5日 藏国税函[2004]4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本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2003年度由中国 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在拉萨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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