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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支出情况普查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58号颁布时间:2005-01-28

     2005年1月28日 云国税函[2005]58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省局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支出情况普查的通 知》(国税函[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关于《国税局系统购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一)截止2004年12月31日,没有享受房改房和享受房改房没有达到当 地标准的国税系统在职及离退休职工,均属此次普查统计范围。   (二)“实际执行”栏,填报当地政府已出台政策,且单位2004年度已兑现 的购房补贴,其中11栏数字,必须与单位编制2004年度部门决算中的税补03 表92行“购房补贴”数一致;“省级文件规定”栏,统一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66号)测算填报,每个会计单位必须填报此栏数。   (三)“执行的文件名称”、“文号”,分别填报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补贴政策 文件名称、文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66号)。   二、关于《国税局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一)“实际执行”栏,填报当地政府已出台政策,且单位2004年度已计提 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其中2栏数字,必须与编制2004年度部门决算中的税补03 表91行“住房公积金”数一致;“省级文件规定”栏,统一按《云南省建设厅、云 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云建房 [2004]806号)规定的7%比例测算填报,每个会计单位必须填报此栏数。   (二)“执行的文件名称”、“文号”,分别填报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补贴政策 文件名称、文号和《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云建房[2004]806号)。   三、关于《国税局系统提租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一)“实际执行”栏,填报当地政府已出台政策,且单位2004年度已兑现 的住房提租补贴,其中2栏数字,必须与单位编制2004年度部门决算中的税补 03表90行“提租补贴”数一致;“省级文件规定”栏,因省政府无统一规定,不 填。   (二)“执行的文件名称”、“文号”,填报当地政府制定的住房提租补贴政策 文件名称及文号。   四、关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一)“实际执行”栏,填报当地政府已出台政策,且单位2004年度已计提 缴存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2栏数字,必须与单位编制 2004年度部门决算中的税补03表18行“医疗保险”数一致;“省级文件规定” 栏,统一按云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05年度省直医疗 保险个人缴费工资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医[2004]11号)规定的工资 总额乘以10%比例测算填报,每个会计单位必须填报此栏数。   (二)“执行的文件名称”、“文号”,分别填报当地政府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 文件名称、文号和《关于2005年度省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资核定有关事项的通 知》(省直医[2004]11号)。   五、关于《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和《国税局系统离 休干部医疗费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   (一)没有执行医疗保险缴交制度,但有在“医疗费”科目中列支职工医疗费补 助的会计单位,才填报这两张表。   (二)“实际执行”栏(基础表五2、10列),填报单位根据地方政府政策于 2004年度实际支出的在职职工医疗补助费,此数必须与单位编制2004年度部 门决算中的税补03表86行“医疗费-在职人员”数一致;“本年实际支出数”栏, 填报单位根据地方政府政策于2004年度实际支出的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此数在 无退休人员医疗费支出的情况下,必须与单位编制2004年度部门决算中的税补 03表87行“医疗费-离退休人员”数一致。   六、这次住房改革和医疗改革支出情况普查,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 时间紧,工作量大。因此,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单位房改办等部门人 员,协助财务部门搞好普查工作。   七、请各州市于2005年2月18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及基层单位数据(包 括6张基础表和1张数据审核情况表、1张决算数与统计数核对表)通过FTP,上 传至省局计财处。同时,通过邮政快件将所有地方政府出台的购房补贴、住房提租补 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文件复印件二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二 套汇总纸质报表、一套基层单位报表(要求用B4纸打印)及说明,上报省局计财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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