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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协查函的通知

云国税稽函[2004]28号颁布时间:2004-08-31

     2004年8月31日 云国税稽函[2004]28号 曲靖、思茅、昭通市、红河、文山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2号、粤国税稽函[2004]83号)转发给你 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系,认真查清供货人身份以 及供货人身份证的真实情况,并请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二、查清《协查函明细表》所列供货人与购货单位有无真实的业务往来,是否属 于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是否收到购货单位的货款。   三、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的要求,尽快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并将调查取证资料直接寄往广东省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同时将协查情况以书面 的形式报告省局稽查局。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2号)(略)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协查 函(粤国税稽函[2004]83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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