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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0]107号颁布时间:1990-07-26

     1990年7月26日 云税四字[1990]107号 思茅地区、大理、楚雄、怒江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对盐矿企业的废渣场、排土场用地,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输卤沟 (管)道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盐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云南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 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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