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7号颁布时间:1989-10-23
1989年10月23日 云税四字[1989]107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4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
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三、地方各税
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地应照章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因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
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