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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7号颁布时间:1989-10-23

     1989年10月23日 云税四字[1989]107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第04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 9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情况,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三、地方各税   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地应照章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因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 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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