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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预[2002]249号颁布时间:2002-07-04

     2002年7月4日 云财预[2002]24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 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 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所得税改革后各级财政按比例分享收入的实际情况,对文件中第三条第二款 及第四条所规定的退库办理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1.除中央企业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需先征后退的所得 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 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1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专员办留存),经专员办会同 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 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同时由省国税局按月将“所得税提退情况统计表”分别送专员 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2.财预[2002]322号文件第“七”条及第“九”条所列汇总表,要求 7月20日前报达省分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 退库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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