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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云地税农字[2002]5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2]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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