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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娱乐服务业临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134号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云地税发[1998]13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娱乐服务业临聘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发挥个人所得税 抑制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积极作用,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娱乐服务 业临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初期,要有一位主管局长亲自抓这项工作,成立领导 小组,并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征收。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 案,周密组织,精心安排,集中力量,统一协调。要与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把 这项工作做好。各地在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局二处联系。 附件:云南省娱乐服务业临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娱乐服务业临时聘用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政 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桑 拿浴房、美容美发、洗脚按摩、酒店歌舞以及其他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娱乐服务 业)从事相关劳务、服务活动的临聘人员,其取得的各项劳务、服务收入,应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并实行定期定额定员征收。每人每月税额幅度暂定为:昆明市由市地方税务 局分档分项确定;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120元至250元;其他县、乡为 50元至180元。具体定额由各地、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 案。对娱乐服务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具体数量的核定,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 所处地段、装修档次和规模大小分别进行核定。   第四条 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娱乐服务业单位实行代扣代缴。娱 乐服务业单位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请手续,并领取扣缴义务人证书。   或者由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直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 纳税证申请手续,并领取纳税证。   第五条 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娱乐服务业单位按月定员、定额计 算扣缴,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扣缴税额付给扣缴单位2%的手续费。   或者由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按月直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娱乐服务业单位应于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定 员和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娱乐服务业单位在缴税的同时报送上月《代缴娱乐服务 业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表》,按月登记临聘人员完税情况。   或者由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直接于每月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纳税证到当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证加盖完税戳记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 税税票。临聘人员要随身携带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纳税证上岗服务。娱乐服务业单位 在临聘服务人员上岗前,要检验其纳税证,无证及未按时完税的,按有关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临聘人员发生停业前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终止申请, 并交还其纳税证。纳税证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印制。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娱乐服务业单位和临聘人员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娱乐服务业扣缴单位和临聘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料,不得隐瞒和拒 绝。对违章的娱乐服务业代扣代缴单位和临聘人员,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代扣代缴单位或纳税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 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按照 《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对娱乐服务业扣缴单位和临聘服务人员偷漏税的行为,广大公民应踊跃 检举揭发。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检举揭发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代缴娱乐服务业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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