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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税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第025号颁布时间:1994-12-24

     1994年12月24日 云国税所字[1994]第025号   为了做好一九九四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所得 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新设置后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 对中央企业所得税进行全面汇算清缴的第一年。新税制的税制结构及其内函较旧税制 进行了整体、全面、彻底的改革,且企业所得税制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所得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许多方面较原来的国营、集体、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制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增值税等流转税和地方税的改革,政策业务发生了很 大变化,再加上国税、地税两个机构分设,所得税管理人员的分流、管理中央企业所 得税的工作人员生手多、人员不足,而就地交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倍增加, 致使今年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往年相比,其任务艰巨,工作难度更大。因 此,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加强 对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人字(1994 )第006号文件要求,还没有设置机构的地、州、市局,要及时建立机构,充实人 员,要将既懂企业会计,又熟悉各项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所得税科(处),确 保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抓好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干部的状况:   一是干部数量不足,二是业务骨干少,加之政策业务变动大。为了保证中央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借鉴过去行之有 效的办法,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对税务专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 纳税辅导,帮助他们进一步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处理;弄通学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 税和新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集中或分散辅导企业财务会计 及有关人员掌握现行各项税收新政策、新规定、新办法,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三、理顺关系,摸清家底,做好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 业在我省的实际情况,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烟草企业、电力企 业、外贸企业、有色金属企业、建筑工程企业、煤炭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企业、石 油勘探企业、中央驻滇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中央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国有企业、 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进行认真的清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凡是应就 地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均应纳入本地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户数,依法征收企 业所得税。   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在加强领导的同时,要统一布置、 协调分工、密切合作,确实保证搞好今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具体是:   (一)正确执行分税制及其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对应纳入本地区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户,要做到一户不漏地进行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   (三)对中央烟草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央与 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本地区税源大户,要实行重点查核。   (四)及时电话或用《简报》上报汇算工作进展情况。   四、有关政策问题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 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关于联营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 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分制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局机构负责征收,并就地先 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收入的部份,年终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返还。   (二)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 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央企、事单位在地方兴办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关于军队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凡是军队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应按现 行政策规定征、减免企业所得税,并按财政部财预字第347号文的规定、所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关于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的所得税问题。根 据省财政厅(94)云财中企字第10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税收及缴库办法有 关问题的解答》及财政部(92)财综字第148号《印发〈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 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各专业银行开办的房地产信贷部,199 4年6月30日以前承办的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所得,暂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自1 994年7月1日起,一律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五)关于信用社的征免所得税问题,对农村信用社的免税一律按省国税局云国 税所字(1994)第009号的通知执行,即,我省73个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 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应一律按规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9号文件规定,邮电部直属邮 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 邮电部集中在北京缴库。但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有关规定,统一就地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五、做好汇算清缴报表的填报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操作运转的第一年。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较原来发生了较大变化,有 待于通过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摸清家底,理顺政策,规范管理。因此,搞好1 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的填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通过汇算发 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为今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各级税务部门务必 认真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1995年4月30日前 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各地在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 表》、《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附表)》及工作总结的同时,要将分 户的《企业所得税算情况报告表》一同上报省国税局(上述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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