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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昆明公司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第004号颁布时间:1994-08-16

     1994年8月16日 云国税所字[1994]第004号   根据财政部(94)财工字第36号和(94)财工字第42号文件通知精神, 现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昆明公司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云南锡业公司、易门矿务局、牟定铜矿、东川矿 务局、大姚铜矿、云南冶炼厂、昆明供销公司等七户企业一律取消税前归还贷款政策, 各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昆明公司及直属企业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等过程 中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也如数就地解交中央金库。   三、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单独 反映,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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