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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1-28

     1999年1月28日 云国税函[1999]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20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06号)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执行。   二、对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报经市国税局 审核批准后,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财务列支和税前扣 除的审批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税收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云国税发[1998]36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呆帐贷款核销的审批管理,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国税发[199 7]74号)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   五、昆明市商业银行盈利年度可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奖金支出)5%的比例 内据实列支奖金。昆明市商业银行列支奖金以前,需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报告经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税局审核批准后, 有关奖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六、昆明市商业银行应在月度终了15日内、季度终了30日内和年度终了45 日内,将财务报告报送昆明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昆明市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也应在 上述规定时限内,将财务报告报送主管县级国税机关。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一) 附件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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