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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94)云财综字第49号颁布时间:1994-07-28

     1994年7月28日 (94)云财综字第4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61号《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 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国家税务征收机关要组织力量,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上交“两金”情况 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停征“两金”的国家企业逐户办理结算。   二、停征“两金”企业,应向税务征收机关报送《能交基金、调节基金结算表》 (附表一),经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对已缴清“两金”的企业,签注“两金”已缴 清的意见;对欠缴“两金”,有缴纳能力的企业,要及时补征入库;对欠缴数额较大, 一次补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分次补缴,但最迟应在1994年 底前征收入库。   三、对长期亏损企业、关停并转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因遭受自然灾害补缴 “两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税务部门填制《国有企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 (附表二),逐级汇总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上报中央 审批减免。对免缴10万元以上的企业,需附免缴原因的文字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两金”清理、结算、补征 工作,并督促企业按规定补缴“两金”。   五、“两金”结算表和减免报批表由各地税务部门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六、结算工作应于12月底以前结束,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于1995年 1月底以前将结算情况书面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财政厅。 附: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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