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4日 云地税发[1998]42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税若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83号)一并执行,对财产损失
的具体审批权限和企业资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格式)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
税发[1996]383号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