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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9]182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云国税函[1999]182号 云南省烟草公司: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54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发[19 99]125号)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 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 费。为规范你公司费用管理,请接通知后,携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在7月至8 月底前,到我局办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报和核批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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