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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云地税二字[2000]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我省十四个部门联发的云科发[2000]03号文件规 定,我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转制之日起,在 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确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审核。即省属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核;地、县属企业由地、县地税机关审核。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其扣除额的确定,由县 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发的云财税政[2000]2号通知中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是指国税系统所管企业的审批权限。地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确定仍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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