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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2-09

     1998年2月9日 云地税发[1998]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云地税发[1997]178号通知规定,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自营金融业务 以及委托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就地申报缴纳。该规定执行结果,既不利于 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办理退库,同时又发现部分地区有混库现象。为了贯彻落实好国 家对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方便其及时足额办理退库, 经研究,决定对农业发展银行纳税地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自营金融业务以及委托农业银行贷款业务应 纳的营业税,从1998年1月1日起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 分局申报缴纳。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在业务发生地缴纳,即:农业发展银行 各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纳营业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各分支机 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委托农业银行代理贷款业务应纳营业 税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 扣代缴。   二、对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的缴纳情况,由省地方税务局和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为 主负责检查,当地地方税务局为辅配合检查,随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 检查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年终结算发生税款多退少补时,按本通知纳税地点的规定进行调整和退补。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云地税发[1997]178号通 知中有关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仅对农业发展银行应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作调整,其 他营业税及地方各税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 省农业发展银行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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