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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118号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云地税发[1998]118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 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标准,对福利企业 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国 税部门对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企业、校办企业的实际退税返还 情况按半年进行统计,上半年于7月20日以前,下半年于次年元月20日以前书面 报省国税局增值税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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