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

云国税征字[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1-17

     1996年1月17日 云国税征字[1996]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 统”的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局须将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期间本地所丢失、 被盗(包括税务部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按《通知》要求填写《丢失 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于2月25日前报地、州、市国税局。   二、各地、州、市局根据各县(市)局上报的《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于3月20日前全部录入计算机。3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报省局。   三、为确保“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顺利实施, 省局将在1月底对地、州、市局的录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 知),请各地选派一位计算机管理人员、一位管理发票的人员及涉外分局管理发票的 同志轮流培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 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