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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云国税征字[1996]23号颁布时间:1996-05-02

     1996年5月2日 云国税征字[1996]23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换证工作是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第一次,是理顺国税征纳关系,建立 税收征管新秩序,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省局拟定的公告(见附件1)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按总局规定式样统一制作发放,各地负责按样品质量规 格验收,质量不合规格的,一律拒收,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局。各地不得自行设计式 样,自行制作。   三、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的规定,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 企业所得税(包括汇总缴纳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所有单位和个 人,都属于这次国税系统换证、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对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对新开业的纳税人实 施登记发证工作;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 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 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非独 立核算分支机构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五、换证的时间安排。换证时间从今年5月起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5月中旬前为宣传发动、准备阶段;5月下旬至8月底为具体实施阶段;9月份为验 收总结阶段。   六、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的收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 每套税务登记证可向纳税人收取工本管理费和办证费65元,其中上交省局工本管理 费25元。各地收取的工本管理费和办证费只能用于加强税收征管,改善征管设备和 支付换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得转作他用。本次上交省局的工本管理费请于今年8 月底前全部结清,同时请各地于今年5月底前向省局结清上次工本管理费。   七、各地在换证过程中应主动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随时把握换证动 态,反馈信息,按换证阶段编写简报;换证结束后要认真、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 证情况统记表》(附件2),并将换证工作总结于今年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巩固完善新税制及分税制的改革成果,适应国税系统征管改革的新形势,尽 快建立国税系统征管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 从1996年5月起至9月底,对所有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 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汇总缴纳单位)、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国税系统换证及登记范围。   现已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证件的更换。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两类。税务 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均采用浅红色标有中国税务和国家税 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的底纹,其副本外套均为枣红色。   税务登记证正本填写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 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 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还应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税务 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填写内容除分别包括其正本的外,还应包括验证 记录(两栏)。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以国标统一代标识作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 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个 体工商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先向国家 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或 居民身份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携带营业执照,有 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统一代码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国税机关要求 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同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 式三份。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资料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认真进 行审核,无误后,方可依法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 料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或办理。   五、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主管国税机关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供应发票。   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对于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情况,维护纳税人合法权 益,促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密切征纳关系,明确双方职责,提高国税机关工 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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