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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国税外字[1996]60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云国税外字[1996]60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云政发[1996]205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 定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服从和服务于开放,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工作自19 97年1月1日起,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授权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 对尚未成立涉外分局的个别地、州、市,由所得税科或税政科设专人专职负责办理。 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直接向省局涉外税务管理处领领取。各地涉外分局应在每季度终 了后10日内向省局上报本地区税务登记户数统计表(格式附后)。   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财政 厅《关于云南省国税系统颁发税务登访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 996]110号)规定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 《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上述两证遗失补发每套75元 收取。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后,需向省局上缴工本费每户2 5元,作为省局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订购证件的工本费。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各地涉外分局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在各 地、州、市局征管科票管部门领用,并按要求向各地征管科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地 涉外分局原在省局涉外处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结帐的部分,按半年一次向省 局涉外处结算工本费,直至结清为止。省局涉外处现存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移交 省局征管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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