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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4-09

     1996年4月9日 云国税增字[1996]19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4月1日起,对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包括海 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不再征收6%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货物国内再 销售时,按国家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税和抵扣。   二、原省税务局下发的《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33号)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缅边境小额贸易税收问题 的补充通知》(云税流字[1994]5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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