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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

云国税增字[1996]22号颁布时间:1996-04-29

     1996年4月29日 云国税增字[1996]2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6]6 3号)印发给你们,并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企业总部所在 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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