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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云地税发[1996]222号文件的通知

云地税法字[2000]94号颁布时间:2000-08-23

     2000年8月23日 云地税法字[2000]9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以来,我省地税系统在执行“较大数额 罚款”的听证标准上,我局曾以云地税发[1996]222号文件明确按照省政府 云政发[1996]108号规定执行。由于省政府制定的听证标准和听证工作程序 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矛盾较多。为了更好地 维护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使纳税人在公平和公正的纳税环境中享受其应 有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省地税系统的听证标准及工作程序 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6]19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公民的处罚在2000元(含本数,下 同)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否则,该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我局1996年下发 的云地税发[1996]22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听证工作应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我省仍按 云地税法字[1999]26号文件的规定由各地、州、市的征管部门负责履行法制 工作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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