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4日 云国税外字[1994]2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
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财政部(83)财税字第149号《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的提
供劳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即:“外商提供下列劳务服
务的收入在1990年底以前,暂不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中,除了属于转让专有技术
使用权有关的劳务服务收入,已另有规定者外,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按该项合同规定,派工程技术人
员来华指导设备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以及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
计劳务。
2、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艺设计等项技术协
助或技术服务。”)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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