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的亏损补贴、手续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0]454号颁布时间:2000-11-08
2000年11月8日 云国税函[2000]454号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外贸出口生产企业从外贸企业取得的亏损补贴、手续费是否征收增
值税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2000]254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生产企业向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从外贸企业取得的亏损补贴、手续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及其他的有关规定,是货物的销售方以货物销售为条件向购货方收取
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货物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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