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财会字[1994]50号颁布时间:1994-09-16

     1994年9月16日 云财会字[1994]50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公司,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大专院校,省级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4]25号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 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涉及到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等 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本规定纳入新会计制度的培训内容,在广 大会计人员中普通进行一次所得税会计业务的学习,把规定落到实处。   二、为便于学习和运用,现将文中提到的几个新概念分述于后:   1、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差异。 这种差异的产生是因为企业会计与税务部门在计算净收益或所得税时,各自计算的口 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如罚款支出,从企业会计角度看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允许 从收益中扣除;但按税务部门的纳税规定,罚款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 以产生了企业的实际发生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计算上的差异,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 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是永久存在的。   2、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 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 致所产生的,如企业提取折旧的水平、坏帐准备提取的水平、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 摊销水平等,企业会计可按规定加速折旧,而税务部门计税则按折旧年限,因而产生 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即 每一个产生差异的会计事项,虽然在事项发生期内各个时期的金额可能不一样,但随 着这一事项的消失而达到总金额的一致,最终消除了差异。   3、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支付的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等,在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在税 收上则是按计税标准扣除,即只许扣除标准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按会计利润计算与 按计税所得额计算之间的差额,是永远存在的,这种差异不可能从以后期转回。再如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超过规定的标准,高于标准的部分计税所得额不能扣除,而 在会计核算上已计入管理费用项目,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而计算应税所得额时 则要调整过来,不得抵减应税所得额。因此,上述情况在会计核算中应采用应付税款 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各地在组织学习时,可参考9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教材。   四、各地执行中要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总结。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函告我 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