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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的通知

公经[1997]411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公经[1997]411号 各地、州、市、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 真贯彻执行。   根据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 管辖。今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行文下发了《关于撤销税务 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会(1997)3号),明确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 涉税犯罪案件,改由公安机关受理。为做好案件管辖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执法空挡, 以有力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法制秩序。现对检察机关移交涉税犯罪 线索和税务机关移交涉税犯罪线索和税务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及公安机关受理涉税 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检察、公安、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 移送、受理涉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公安机关对移送、受理的 涉税犯罪线索和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要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将金融财税五类 案件划归经保部门承办的决定,充实经保部门的办案力量,保证侦办涉税犯罪案件工 作的顺利开展。今年公安部、国家编办下达给我省用于充实经保部门的500个公安 行政编制,省公安厅已经下发给各地、州、市公安局,各地一定要保证用于充实经保 部门。   二、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和联 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别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并 通过联席会议,定期分析涉税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及动向,研究制定对策,提高预 防、发现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的能力。   三、认真做好涉税案件的衔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将10月1日前立案侦查或 现正在查处的涉税案件侦查终结,按原规定依法处理。对10月1日以后涉税案件的 举报线索,应整理立卷,移交公安机关。   四、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 通知》。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侦 破工作。   五、坚持办理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全省涉税犯罪案件己归口省公安厅经保处管 理,各地在侦办涉税犯罪案件,特别是重特大案件时,要及时报告,以便了解掌握情 况,协调关系,加强工作指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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