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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楚雄州地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7]381号颁布时间:1997-12-04

     1997年12月4日 云地税发[1997]381号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是否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 (楚地税二字[1997]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局意 见,对楚雄州地方电力部门收取的“贴费”,在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 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专项明确规定之前, 应视为:“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并入企业的收入 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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