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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主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87号颁布时间:1997-09-18

     1997年9月18日 云地税发[1997]28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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