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日 云地税发[1997]29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
尊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
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论处。
2、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中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证单书原有的可继续沿用,
新的帐簿、凭证、表证单书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统一设计制作后另文通知各地使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
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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