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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74号颁布时间:1997-03-04

     1997年3月4日 云地税发[1997]7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企 业、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现就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独立核算的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税法规定,依法照章征收企 业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企业缴纳所得税,一律实行分月或者 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 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在预缴所得税 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 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就地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自行改变纳税地点,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预 缴所得税的,除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并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 93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原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省级企业、事业 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名单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 级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00 号)的规定执行。同时,要规范税收缴款书的填写,对预算级次栏应明确填写“省 级”字样。   以上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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