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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送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增字[1996]2号颁布时间:1996-01-18

     1996年1月18日 云国税增字[1996]2号 西双版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送车费”如何征税的请示》(西国税流字[1995]第60 号)收悉。经研究,对汽车销售部门销售汽车向购货方收取的“接车费”或“送车 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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