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15日 云地税发[1997]16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重申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
动力是自制还是购进,也不论是否缴纳增值税,其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
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二、纳税人承包工程建设,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确定
计税依据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
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不包括设
备的价值在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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