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 渝国税发[2004]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27号)精神,现将《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73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
可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初始审定的处理
(一)凡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均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系统手续时,首先应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
发票限量审批,向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申请
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填报)或《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千万元)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纳税人填报);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供租赁合同的,应提供租赁方营业场地产权证
明);
7.财务报表;
8.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
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
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
(三)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根据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分别
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的处理,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通知书
(或告知书)。
对予以受理的申请,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应派2人以上到户实地严格审查。审验纳
税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实质内容是否其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购票
员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是否真实;实际经营场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
注册地是否一致;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设置帐户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有无正常的
经营活动及库房有无货物进出;企业购进和销售货物的银行资金往来是否真实;纳税
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与实际经营规模是否相符;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
卡、IC卡)、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应建立安全保管设施,
如购置保险柜、安装铁门、铁窗、报警装置等,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开专柜保管);
纳税人提供证明、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等。审验完毕后,对审验情况应写出详细
书面报告。
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凡符合条
件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核实,凡纳税人不符合要求
的不予审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
下(含十万元),月供票量50份以下(含50份)。个别企业因经营业务情况特殊
需要的除外,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只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月供票量
25份以下(含25份)。
(五)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月供票量时,必须按核定的月供票量两次
以上(一次不得超过核定月供票量的50%)购买,必须实行验旧购新制度。
(六)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已审批的《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
元及以下)审批表》(或《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表样见附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送达(退还)申请人。
(七)纳税人持“审批表”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培训(纳入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暂不培训),
并按要求购置通用设备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专用设备),
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操作员必须凭经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后发放的本单位的“结业证”持
证上岗。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应于2日内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办理“专用设备”
发行。
此外,服务单位按月将已购置“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名单报送各区县(市)局,
各单位应认真核对,对未及时安装、发行“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有
关发行手续。
在办理防伪税控企业初始发行时,首先由税政部门凭“审批表”将企业基本信息
准确、完整录入到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并将“审批表”送交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在发行时根据“审批表”对税政部门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相符后
再进行“专用设备”发行操作。信息中心发行完毕后在“审批表”上填写发行记录,
将审批表留存1份,其余联次分别返纳税人、税政部门、税务所各1份。
(八)纳税人的“专用设备”发行完毕后,持“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到发票管理
部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处理
(一)纳税人有关开票最大限额、发票月供票量、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
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购票人、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开票机数量等发
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变更处理,凡涉及
需变更纳税人“专用设备”信息的,应同时办理纳税人“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
(二)对许可事项的变更处理,是指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和月供票量的处理。
1.对调增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处理。
(1)纳税人应向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A.《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B.《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
C.财务报表;
D.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
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
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
(2)审批实施税务机关的审批程序:按照本流程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办理变更发行时,首先由税政部门凭《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
票限额、限量审批表》将企业变更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到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
统中,并将《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送交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在变更发行时根据《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
对税政部门录入的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相符后再进行“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操作。信
息中心发行完毕后在《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上填写
发行记录,将审批表留存1份,其余联次分别返纳税人、税政部门,税务所各1份。
(4)在调增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调减其月供票量。
2.对调减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73号)第五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如发现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调减其最高开票限额、限量,调减后出具新的《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书》,公示作废原许可决定,并及时通知纳税人持IC卡到地市级税务机
关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进行变更处理,变更的信息通过《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
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进行内部传递:
(1)半年内其最高开票限额达不到审批的最高限额标准的;
(2)发现纳税人实际开票量小于核定月供票量的。
3.临时调整开票限额、限量的处理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
贸企业确需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纳税人可直接填制《重庆市防伪税
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报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同意临时
调增的,应在《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中注明“临时”
字样以及原审批限额、限量。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凭《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
票限额、限量审批表》按规定临时调增其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百
万元)、限量的,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应及时凭《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
额、限量审批表》将其调整为原审批限额、限量。工业企业临时调整流程比照办理。
对辅导期商贸企业临时调增月供票量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
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市
局的补充规定办理。
(三)对许可范围外事项的变更处理。
1.为了保证企业发行系统内一般纳税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税人涉及企
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
购票人等变更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对不涉及税务
登记变更事项的,也可填列此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对
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税政部门可直接根
据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在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准确、完整录
入有关信息,录入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名并注明操作日期。
凡涉及需变更纳税人“专用设备”信息的,信息中心应根据《变更税务登记表》对地
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纳税人“专用设备”的变
更发行,发行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名并注明操作日期。
纳税人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或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应暂停发售专
用发票,同时派2人以上到户核查,并进行约谈。在对其法人代表、财务负贡人和相
关业务主管人员进行约谈过程中,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相关情况,印证变更的真实原因,
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对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经
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有疑点的,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核查期间暂停供票。对核
实后符合要求的,恢复发售专用发票。
2.开票机数量变更的,纳税人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
票机备案表》(见附件),报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并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
(1)增加分开票机的处理。纳税人单台开票机每月开具专用发票数量超过
1000份的,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以下
简称备案表)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税政部门在“备案表”中签注具体增加分开票机
“专用设备”数量,盖章后返纳税人1份,并在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
有关信息,其余联次交信息中心。纳税人持“备案表”到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后,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办理分开票机“专用设备”的发行手续。信息中心根据“备
案表”信息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增加分
开票机发行操作,并在备案表上填写发行记录。“备案表”信息中心留存1份,返纳
税人、税政部门、税务所各1份。
(2)减少分开票机的处理。纳税人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
分开票机备案表》交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分开票机未开具发票退回主开票机,再向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保证数据全面采集的情况下,由税政部门在
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税政部门持纳税人主开票机IC卡、
分开票机“专用设备”及“备案表”到信息中心办理减少分开票机操作。信息中心根
据“备案表”信息与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中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进行
减少分开票机操作,并在“备案”表上填写注销记录。同时由税政部门为纳税人办理
分开票机“专用设备”的缴销手续。信息中心将“备案表”留存1份,返税政部门、
纳税人、税务所各1份。
(四)由于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因此,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及“专用设备”
缴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确保数据准确、完整采集的情况下,由税政部门收缴未开
具的纸质专用发票、“专用设备”,并将“专用设备”交信息中心解锁处理,税政部
门做好“专用设备”的保管工作。
防伪税控企业迁移后,持迁入地税务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迁出地税务
机关领回“专用设备”,再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专用设备”的发行手续。
三、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处理。除大中型工业企业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直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大中型
商贸企业外,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共
享系统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诺书”报税务机关备
案。
(一)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取消《使用(停止)共享系
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认定(变更)审批表》对其最大开票限额和限量的审批
以及变更、注销等按本流程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有关“审批表”中注明“纳入共享系
统”字样。
(二)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纳税人不得转为“一机一卡”自行开具增值税电脑版
专用发票。
(三)转为“一机一卡”程序。
1.纳税人提供“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报税务机
关备案,并持原纳入共享系统时已经办理的“审批表”到服务单位进行培训取得相关
结业证书。
2.税务机关应派2人以上到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详见本流程第一条第三
款有关规定。
3.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填写《共享系统转成“一机
一卡”移交证明单》,并将金税卡交纳税人,同时通知服务单位到户进行安装。
四、中止、注销许可的处理
(一)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专用发票及
“专用设备”管理不规范的,审批实施税务机关可中止许可,停止发售专用发票,责
令其限期改正。经核实符合要求的恢复发售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出具《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收缴“专用
设备”和未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并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加盖注销标记:
1.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2.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的;
3.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中心应根据税政部门提供的该纳税人《撤
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IC卡进行修改时钟授权,纳税人持已修改时钟授权的
IC卡完成抄报税工作,数据采集岗位人员在保证数据全面、准确采集的情况下,由
管理员收缴纳税人“专用设备”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持纳税人“专用设备”到信息
中心办理有关注销发行手续,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和处理收缴的“专用设备”。
五、“专用设备”维护的处理
纳税人“专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服务单位应及时做好纳税人“专
用设备”的维护服务工作,对涉及到税务机关解锁重写、重新发行、授权等问题的,
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出具《上门维护单》,写明故障原因及解决意见。纳税人凭此单
到税政部门申请处理,税政部门应向信息中心出具《防伪税控企业故障维护表》(见
附件)以及《上门维护单》,信息中心根据《防伪税控企业故障维护表》以及《上门
维护单》记录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并对纳税人“专用设备”进行相应的维护工作。
同时,税政部门应通知数据采集岗位做好被维护纳税人的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采
集质量。
六、在非正常户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未启用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走逃企业应
于当日在稽核系统中录入失控发票信息,并在地市级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相关系统中对
其有关信息进行注销处理。
七、凡本通知涉及的有关资料,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应做好资料的收集、
保管工作,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八、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工作流程有冲突的以本流程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书面上报市局。
九、本流程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略)
2.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申请审批表(略)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略)
4.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略)
5.防伪税控企业故障维护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