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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149号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渝国税发[2004]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精神,加快退税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 为出口企业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的要求,市局决 定于2004年7月起逐步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为保证此项工作的开 展,现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   从7月份起先向全市所有区县(市)局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 限;在各单位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及具体问题的处理都有一定了解和熟悉的基础 上,再于8月进行外贸企业审核系统、申报系统和政策业务、特准退税业务管理、退 税登记管理和各类单证(证明)的开具等管理业务的培训,并于9月份下放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审批权限。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和区县(市)局的职责分别是(详见 附件):   (一)市局职责   1.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各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负责各类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导工作;   2.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在全市的贯彻落实。   3.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导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问题的专项调研工作和各类政策 问题的函复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建设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所需信息的采集、传递和跟 踪工作,并及时接收、更新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的外部信息;   7.负责检查和抽查区县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及工作质量;   8.负责布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9.负责受理需由省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的事项;   10.负责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划管理,统计数据的汇总、报送和分析 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市)局和直属单位职责:   1.负责对本辖区内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和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管 理、检查和监督;   2.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管理;   3.负责对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进行预审并对预审产生的疑点进行处理:   4.负责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5.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正式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退(免) 税结果进行确认;   6.负责对审核无误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核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进行处理;   7.负责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函调管理、退税评估管理和清算管理;   8.负责特准退税业务管理和各类单证(证明)的开具和管理;   9.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问题的收集、汇总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   10.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任务。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实行工作质量考核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是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模式的重大转 变,为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既能顺利运行,又不影响出口货物 退(免)税审核、审批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新帐不欠”的原 则,各单位务必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市局将对各单位工作质量实行 考核。   (一)必须建立的管理制度   1.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包括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管理、外贸 企业退税申报管理、特准退(免)税企业退税管理;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管理,包括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 批管理、外贸企业退税审核、审批管理、特准退(免)税审核、审批管理。   4.单证(证明)管理,包括代理出口证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退运补税证明、 补办凭证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进货分批单、出口转内销证明、销货退回及折让 证明管理等;   5.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   6.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统计管理;   8.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管理;   (二)落实执法责任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退税法制环境,努 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严格把关,严防骗税,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高质高效,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要纳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其政策执行情况、 程序、时限等进行评议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依据市局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三)市局纳入考核范围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各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出口货 物退(免)税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考核、严格追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 到实处,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执法权的正确行使。   2.机构、人员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要求设置机构、落实人员,保证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人员到位、机构到位。   3.退税进度。各单位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 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千方百计加快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运行。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初期,各单位业务人员要尽 快熟悉工作,保证审核、审批工作进度,为此,市局将对出口退税进度进行严格考核, 对退税进度缓慢的单位,分管领导须向市局进行相关情况说明。   4.报表上报。各单位要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出口退税月报 表。各单位务必在每月31日前将已经开具的审批通知书送达当地金库,并及时取得 金库回执,及时进行销号,并于次月1日将确认无误的数据报表上传市局。   三、关于人员和机构、岗位设置   (一)各单位要按照出口退税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要求,选派思想素质好,工作责 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专职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工作,并保持 人员的相对稳定。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出口退税政策业务,深入钻研申报 系统和审核系统的运用技巧,尽快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日常的工作程序、操作流程、 处理办法等,推动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单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要有一个总体的工作规划,要 有切实的保障措施,目前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对出口企业户数多、业 务工作量大的单位,应单独设立机构,在报请市局批准后,成立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对出口企业户数少、业务工作量小的单位,此项工作归口在税政科,但应确定专人专 职负责出口退(免)税。   (三)根据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基本工作要求,各单位可主要设置 9个日常管理岗位,即:预审岗位、疑点处理岗位、资料(受理)审核岗位、计算机 审核岗位、复核岗位、核查岗位、分管领导(审批)岗位、审批结果处理岗位、计划 统计岗位。各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应本着职能清楚、责任分明、衔接紧密、相互 制约的原则,根据具体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情况,除复核岗位必须单设,审批工作须 由所在单位局领导完成外,一般采取一人多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专职业务主办的, 也可一人一岗,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高质高效的管理整体。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岗位及主要职责(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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