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8日 渝国税发[2003]7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清理、宣传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
二、按照《通知》要求对具有应税业务、不予征税业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将核实后的代表机构名单于2003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
(涉外处);对需要按《通知》要求给予免税的,请按规定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三、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和检查。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在征管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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