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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722号颁布时间:2003-11-03

     2003年11月3日 渝国税函[2003]7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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