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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02号颁布时间:2003-08-11

     2003年8月11日 渝地税发[2003]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出 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算的平均利润水平,现暂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利润率为15%。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取得的预售收入(预收帐款)按规定的利润率 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分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竣工结算、房地产产 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多退少补,结清税款。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分项目核算、分项目管理、分项目竣工结算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   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二)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实行按核算所在地分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抓好宣传工作。要重点辅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工程 项目核算、管理,随时了解和掌握预售房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进 度、预售房预收款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加强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特别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和成本 费用的管理,收入管理的重点要在预收款上下功夫,成本的管理要具体落实在项目的 核算和管理上,特别是对滚动开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结算时,要加强税基的管理, 防止将未完工程项目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项目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核算所在地税务机 关要出具外出生产经营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五)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项目多的实际情况,核算地和项目所在地税 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 企业按开发项目单独核算,以确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管理的到位。   三、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 税务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书面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以便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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