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1日 渝地税发[2003]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提出
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测算的平均利润水平,现暂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利润率为15%。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取得的预售收入(预收帐款)按规定的利润率
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分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竣工结算、房地产产
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多退少补,结清税款。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
分项目核算、分项目管理、分项目竣工结算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原则;
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二)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实行按核算所在地分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抓好宣传工作。要重点辅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工程
项目核算、管理,随时了解和掌握预售房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进
度、预售房预收款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加强对房
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特别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和成本
费用的管理,收入管理的重点要在预收款上下功夫,成本的管理要具体落实在项目的
核算和管理上,特别是对滚动开发的项目,在项目竣工结算时,要加强税基的管理,
防止将未完工程项目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项目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核算所在地税务机
关要出具外出生产经营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五)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项目多的实际情况,核算地和项目所在地税
务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必须要求房地产开发
企业按开发项目单独核算,以确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管理的到位。
三、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
税务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书面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以便不断补充完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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