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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及企业发行、发票发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236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渝国税函[2002]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技术管 理部门岗位职责及各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45号) 的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应分别设置岗位,并明确各自的 岗位职责。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目前企业发行、发票发售部门共用一套企业发行、发票发售金税卡的情况 下,各单位要按照金税工程岗位职责的规定分别设置企业发行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 企业发行岗位设置在信息中心,发票发售岗位设置在发票发售部门,并明确和落实各 自的岗位职责。企业发行岗位和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按规定分别在企业发行子系统 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建立操作员及其口令。流转税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做好交接工作, 通力协作,协调好企业发行和发票发售的工作时间,保证企业发行和发票发售工作的 正常运行。   二、由于企业发行、发票发售岗位分设后,原有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 登记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开票最大限额10万元 以上审批表》的内容和格式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市局对上述表格进行了修改 补充(见附件),旧的表格同时停止使用。   三、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认定登记和企业发行工作流程为: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的企业必须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内容及携带有关的资料,接受 防伪税控的操作培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填写的登记事项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因登记事 项不清楚或提供的资料不详的,应到户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上报我政科:税政科 对认定内容进行审核,因审核内容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到户进行核实,经审 核无误后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送信息中心复核;信息中心就表复 核无误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发行岗位人员凭审批后的表对企业的“两卡” (金税卡、IC卡)进行初始化发行和变更发行。   四、发行岗位必须凭区县(自治县、市)局或市局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 (变更)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最大限额10万元以上审批表》,在一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企业“两卡”(金税卡、IC卡)的初始化发行工作。发行岗位发行 完毕后,应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最大限额 10万元以上审批表》上填写发行记录。   五、发行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时,必须凭区县(自治县、 市)局审批《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才能在发行系统进行防伪税控企 业相关认定信息的变更工作。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变更开具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最大 限额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最大限额10万元以上审批表》, 同时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区县局或 市局,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防伪税控企业的“两卡”(金税卡、IC卡)出现故障,需重新发行或更换 发行时,服务单位应出具相关的故障说明以及处理意见,并经本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审 批同意后,企业发行岗位凭区县(自治县、市)局重新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 (变更)登记表》进行发行或变更发行。   七、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在发售系统中向企业出售发票时,要认真核对发票代码、 号码、发票份数,保证与实物发票完全一致。发票发售岗位人员要确认企业初始发行 后的开票IC卡必须在企业发行系统做“购买发票授权”后,才能在发票发售子系统 中发售发票。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略)    2.《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略)    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最大限额10万元以上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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